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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71708号“吾粮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0357号
2022-11-24 00:00:00.0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蒋职遥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蒋职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7671708号“吾粮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吾粮台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鸡尾酒;利口酒;烈酒;威士忌;米酒;白酒;黄酒;高粱酒;食用酒精”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7940号“五粮液WULIANYE”商标、第160922号“五粮液WULIANYE及图”商标、第41354464号“五粮唐”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含水果酒精饮料;威士忌;果酒(含酒精);汽酒;烧酒;白酒”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71708号“吾粮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蒋职遥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蒋职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7671708号“吾粮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吾粮台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鸡尾酒;利口酒;烈酒;威士忌;米酒;白酒;黄酒;高粱酒;食用酒精”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7940号“五粮液WULIANYE”商标、第160922号“五粮液WULIANYE及图”商标、第41354464号“五粮唐”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含水果酒精饮料;威士忌;果酒(含酒精);汽酒;烧酒;白酒”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71708号“吾粮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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