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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05316号“中科智慧健康 ZHONGKE INTELLIGENT HEAL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33518号
2022-10-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0305316 |
申请人: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05316号“中科智慧健康 ZHONGKE INTELLIGENT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0276号“中科 ZK”商标、第1347641号“中科 ZK”商标、第3123221号“中科 ZK”商标、第19474496号“中科凝萃”商标、第26536473号“中科特膳”商标、第33432579号“中科康护”商标、第35772745号“中科严选”商标、第35775821号“中科真选”商标、第38406328号“中科康护”商标、第50985670号“广东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 ZKJS GUANGDONG INSTITUTE OF ADVANCED TECHNOLOGY”商标、第11729798号“中科电商谷”商标、第57127132号3类“广东中科口腔医疗研究院 ZK KQ”商标、第57127132号5类“广东中科口腔医疗研究院 ZK KQ”商标、第57152624号3类“广东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 ZKJS GUANGDONG INSTITUTE OF ADVANCED TECHNOLOGY”商标、第57152624号5类“广东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 ZKJS GUANGDONG INSTITUTE OF ADVANCED TECHNOLOGY”商标、第60067900号“中科特医集团 ZHONGKETE MEDICAL GROUP”商标、第19895012号“中科智慧”商标、第41517481号“中科建业”商标、第11729723号“中科电商谷”商标、第13230741号“ZHONG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五、七、八、十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确认上述引证商标状态后再对本案重新审查。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已被商评字[2022]第452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80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七已被商评字[2021]第37850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798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八已被商评字[2021]第23478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776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十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三、十五均仅在消毒剂、医用敷料、中药袋商品上已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至十二、十四、十七、十八、十九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中科”,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十字母“ZHONGKE”,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至十二、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研磨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至十二、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核定使用的洗发剂、研磨剂、染发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至十二、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至十二、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有复审查明3可知,申请人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服务,其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05316号“中科智慧健康 ZHONGKE INTELLIGENT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0276号“中科 ZK”商标、第1347641号“中科 ZK”商标、第3123221号“中科 ZK”商标、第19474496号“中科凝萃”商标、第26536473号“中科特膳”商标、第33432579号“中科康护”商标、第35772745号“中科严选”商标、第35775821号“中科真选”商标、第38406328号“中科康护”商标、第50985670号“广东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 ZKJS GUANGDONG INSTITUTE OF ADVANCED TECHNOLOGY”商标、第11729798号“中科电商谷”商标、第57127132号3类“广东中科口腔医疗研究院 ZK KQ”商标、第57127132号5类“广东中科口腔医疗研究院 ZK KQ”商标、第57152624号3类“广东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 ZKJS GUANGDONG INSTITUTE OF ADVANCED TECHNOLOGY”商标、第57152624号5类“广东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 ZKJS GUANGDONG INSTITUTE OF ADVANCED TECHNOLOGY”商标、第60067900号“中科特医集团 ZHONGKETE MEDICAL GROUP”商标、第19895012号“中科智慧”商标、第41517481号“中科建业”商标、第11729723号“中科电商谷”商标、第13230741号“ZHONG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五、七、八、十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确认上述引证商标状态后再对本案重新审查。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已被商评字[2022]第452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80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七已被商评字[2021]第37850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798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八已被商评字[2021]第23478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776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十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三、十五均仅在消毒剂、医用敷料、中药袋商品上已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至十二、十四、十七、十八、十九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中科”,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十字母“ZHONGKE”,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至十二、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研磨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至十二、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核定使用的洗发剂、研磨剂、染发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至十二、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至十二、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有复审查明3可知,申请人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服务,其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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