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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48584号“RIYIKUOB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25-09-17 00:00:00.0
申请人: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日益国宝泵业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复兴中路**号康泰国际**单元**室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第71748584号“RIYIKUOB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24475号“國寳KUOBAO及图”商标、第1787058号“KUOBAO及图”商标、第15452923号“KUOBAO及图”商标、第10847635号“ZI 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极具地缘关系的同业,其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国宝 KUOBAO”品牌,申请注册的商标屡次抄袭申请人字号及“KUOBAO”商标,被申请人公司监事张青泉还成立其他公司来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网申件):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打假声明;“KUOBAO”百度搜索资料;被申请人官网、工商登记信息、商标申请信息、被申请人监事张青泉的工商资料及相关决定;商标法修订草案说明;其他案例;异议决定、其他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电镀机等商品上。申请人在异议期内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我局异议决定在“电镀机;镀锌机”上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4年9月28日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压滤机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息表明,申请人于2002成立了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我局查明的事实显示申请人于2002年已成立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该关联公司同处一地,双方系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公司商号“日益国宝”由申请人商号“日益”及引证商标一的汉字“国宝”组合而成,难谓巧合,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日益国宝泵业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复兴中路**号康泰国际**单元**室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第71748584号“RIYIKUOB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24475号“國寳KUOBAO及图”商标、第1787058号“KUOBAO及图”商标、第15452923号“KUOBAO及图”商标、第10847635号“ZI 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极具地缘关系的同业,其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国宝 KUOBAO”品牌,申请注册的商标屡次抄袭申请人字号及“KUOBAO”商标,被申请人公司监事张青泉还成立其他公司来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网申件):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打假声明;“KUOBAO”百度搜索资料;被申请人官网、工商登记信息、商标申请信息、被申请人监事张青泉的工商资料及相关决定;商标法修订草案说明;其他案例;异议决定、其他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电镀机等商品上。申请人在异议期内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我局异议决定在“电镀机;镀锌机”上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4年9月28日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压滤机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息表明,申请人于2002成立了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我局查明的事实显示申请人于2002年已成立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该关联公司同处一地,双方系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公司商号“日益国宝”由申请人商号“日益”及引证商标一的汉字“国宝”组合而成,难谓巧合,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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