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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2724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524号
2025-03-19 00:00:00.0
异议人:康明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御马精密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明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御马精密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02724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定子(机器部件);马达和引擎启动器;交流发电机;发电机;金属加工机械;液压机;冷冲模;自动操作机(机械手);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非陆地车辆用齿轮传动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65736号“康明斯工业动力CUMMINS INDUSTRIAL POWER及图”、第6539931号“CUMMIN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锤(电动锤);机械台架;刀(机器部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2724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御马精密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明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御马精密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02724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定子(机器部件);马达和引擎启动器;交流发电机;发电机;金属加工机械;液压机;冷冲模;自动操作机(机械手);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非陆地车辆用齿轮传动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65736号“康明斯工业动力CUMMINS INDUSTRIAL POWER及图”、第6539931号“CUMMIN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锤(电动锤);机械台架;刀(机器部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2724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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