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3654301号“耐力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754号
2024-11-05 00:00:00.0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冰青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许冰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654301号“耐力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耐力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22335号“倍耐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游泳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54301号“耐力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冰青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许冰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654301号“耐力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耐力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22335号“倍耐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游泳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54301号“耐力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