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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44053号“乾德金三角 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4810号
2022-04-13 00:00:00.0
申请人:张鸿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44053号“乾德金三角 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71842号“金袁坊 金 JINYUANFANG”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乾德金三角 金”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显著识读元素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44053号“乾德金三角 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71842号“金袁坊 金 JINYUANFANG”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乾德金三角 金”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显著识读元素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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