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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78003号“方木优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0887号
2020-09-02 00:00:00.0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门市方木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门市方木优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30478003号“方木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方木优品”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策略咨询;广告”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37164号、第11959349号“方太FOTIL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厨房炉灶、吸油烟机”商品上的“方太”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损害其权益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478003号“方木优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门市方木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门市方木优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30478003号“方木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方木优品”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策略咨询;广告”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37164号、第11959349号“方太FOTIL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厨房炉灶、吸油烟机”商品上的“方太”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损害其权益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478003号“方木优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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