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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212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04913号
2024-01-08 00:00:00.0
申请人: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管理处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3821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483号、第1150484号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注册,现决定均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34635号、第53335641号、第53355511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均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3821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483号、第1150484号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注册,现决定均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34635号、第53335641号、第53355511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均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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