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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67790号“优途职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30578号
2018-02-26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仕通优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67790号“优途职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7103047号“优途生活馆UTARGET HOME LIFE”商标、第7744230号“优途”商标、第18478601号“优途 UTOOIL U”商标、第12052948号“途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亦差异巨大,共存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申请人地址截图、申请人“仕通+”发布会照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商标局于2017年对引证商标三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可明确识别由“优途”和“职场”两部分组成,“职场”用于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不具有显著性,“优途”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优途”词汇,未产生明显区别,含义相关联,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不易区分。鉴于中国消费者亦是有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四亦可认读为“优途”,与申请商标汉字构成及呼叫相同,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易导致消费者认为其间服务提供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67790号“优途职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7103047号“优途生活馆UTARGET HOME LIFE”商标、第7744230号“优途”商标、第18478601号“优途 UTOOIL U”商标、第12052948号“途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亦差异巨大,共存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申请人地址截图、申请人“仕通+”发布会照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商标局于2017年对引证商标三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可明确识别由“优途”和“职场”两部分组成,“职场”用于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不具有显著性,“优途”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优途”词汇,未产生明显区别,含义相关联,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不易区分。鉴于中国消费者亦是有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四亦可认读为“优途”,与申请商标汉字构成及呼叫相同,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易导致消费者认为其间服务提供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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