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022271号“五星黑马魔盒”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159号
2025-04-18 00:00:00.0
异议人:山东五星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上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高杰
异议人山东五星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高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22271号“五星黑马魔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星黑马魔盒”指定使用于第12类“摩托车尾箱包;电动摩托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01432号、第11424623号“五星”商标、第7291748号“五星捷锐”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2类“摩托车;汽车保险杠”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且经查,被异议人享有第5786848号“五星黑马”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申请日期早于异议人引证商标申请日期,双方商标已在市场并存多年,未有证明表明双方商标的并存已令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本案被异议商标在被异议人前述商标文字基础上增加了“魔盒”二字,更加大了双方商标的区别,因此,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亦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22271号“五星黑马魔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青岛上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高杰
异议人山东五星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高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22271号“五星黑马魔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星黑马魔盒”指定使用于第12类“摩托车尾箱包;电动摩托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01432号、第11424623号“五星”商标、第7291748号“五星捷锐”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2类“摩托车;汽车保险杠”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且经查,被异议人享有第5786848号“五星黑马”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申请日期早于异议人引证商标申请日期,双方商标已在市场并存多年,未有证明表明双方商标的并存已令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本案被异议商标在被异议人前述商标文字基础上增加了“魔盒”二字,更加大了双方商标的区别,因此,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亦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22271号“五星黑马魔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