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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35725号“gige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66943号
2023-06-14 00:00:00.0
申请人:方金华
委托代理人:智扩(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35725号“gige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28066号“GINGELI”商标、第61117197号“吉利人GIGLI”商标、第11751275号“格莉 Gl Geli”商标、第20978932号“GUGE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智扩(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35725号“gige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28066号“GINGELI”商标、第61117197号“吉利人GIGLI”商标、第11751275号“格莉 Gl Geli”商标、第20978932号“GUGE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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