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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011430号“虎坊桥京天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84762号
2021-07-05 00:00:00.0
异议人:刘金雨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久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金雨对被异议人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铁瓷(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第35011430号“虎坊桥京天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虎坊桥京天红”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6006106号“虎坊桥”商标、第35987986号“京天红”商标申请日期均为2019年1月17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2018年11月30日,故未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85010号“虎坊桥”、第11204438号“京天红”商标,其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011430号“虎坊桥京天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久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金雨对被异议人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铁瓷(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第35011430号“虎坊桥京天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虎坊桥京天红”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6006106号“虎坊桥”商标、第35987986号“京天红”商标申请日期均为2019年1月17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2018年11月30日,故未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85010号“虎坊桥”、第11204438号“京天红”商标,其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011430号“虎坊桥京天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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