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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68514号“玫瑰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5758号
2025-02-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7068514 |
申请人:王乃英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68514号“玫瑰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用了第7922164号商标“玫瑰谷 rose cereal”商标、第35535774号“玫瑰谷”商标、第34552640号“东方玫瑰谷”商标、第24176951号“华夏玫瑰谷”商标、第112488号“玫瑰”商标、第11784055号“玫瑰”商标、第15165710“玫瑰谷”商标、第141470号“玫瑰”商标、第3616705号“玫瑰”商标、第26598069号“玫瑰”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十)而驳回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将转让申请人,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转让程序完成后再审理此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并未转予申请人。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68514号“玫瑰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用了第7922164号商标“玫瑰谷 rose cereal”商标、第35535774号“玫瑰谷”商标、第34552640号“东方玫瑰谷”商标、第24176951号“华夏玫瑰谷”商标、第112488号“玫瑰”商标、第11784055号“玫瑰”商标、第15165710“玫瑰谷”商标、第141470号“玫瑰”商标、第3616705号“玫瑰”商标、第26598069号“玫瑰”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十)而驳回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将转让申请人,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转让程序完成后再审理此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并未转予申请人。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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