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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102068号“M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1272号
2022-04-06 00:00:00.0
申请人:陈进华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02068号“M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名下已注册的第37342428、25975459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8583号“相遇XIANGYU”商标、第13018291号“M&ET及图”商标、第7187222号“MET及图”商标、第19452781号“今相遇及图”商标、第4336080号“METS”商标、第17752338号“U MEET”商标、第1786735号“METS”商标、第52253105号“MT”商标、国际注册第814080AH号“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网络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尚处在宽展期内;关于引证商标八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其余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九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引证商标三、八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八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不予评述。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故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对其基础商标延伸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02068号“M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名下已注册的第37342428、25975459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8583号“相遇XIANGYU”商标、第13018291号“M&ET及图”商标、第7187222号“MET及图”商标、第19452781号“今相遇及图”商标、第4336080号“METS”商标、第17752338号“U MEET”商标、第1786735号“METS”商标、第52253105号“MT”商标、国际注册第814080AH号“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网络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尚处在宽展期内;关于引证商标八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其余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九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引证商标三、八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八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不予评述。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故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对其基础商标延伸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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