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1036424号“APM BLU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08891号
2024-01-1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1036424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孝冰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7日对第41036424号“APM BLU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80118号“apm MONACO”商标、第18970038号“apm”商标、第39777532号“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权利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损害权利人利益。三、争议商标与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APM MONACO S.A.M.)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号近似,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缺乏使用意图,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观恶意明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文件;2、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3、商标宣传使用证据;4、商标知名度证据;5、被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制品、细银丝(银线)、银线(首饰)、贵金属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有效在先商标,权利人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APM MONACO SAM.)。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APM MONACO S.A.M.)授权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本公司在中国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法律事宜以及针对本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其他法律事宜。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APM BLUE”与引证商标三“apm”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贵金属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在先商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该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在文字构成上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其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难以成立,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孝冰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7日对第41036424号“APM BLU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80118号“apm MONACO”商标、第18970038号“apm”商标、第39777532号“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权利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损害权利人利益。三、争议商标与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APM MONACO S.A.M.)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号近似,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缺乏使用意图,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观恶意明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文件;2、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3、商标宣传使用证据;4、商标知名度证据;5、被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制品、细银丝(银线)、银线(首饰)、贵金属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有效在先商标,权利人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APM MONACO SAM.)。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APM MONACO S.A.M.)授权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本公司在中国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法律事宜以及针对本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其他法律事宜。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APM BLUE”与引证商标三“apm”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贵金属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在先商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该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在文字构成上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其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难以成立,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