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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83786号“天气丹 TianQiDan”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9038号
2022-11-1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7483786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天气丹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983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0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隶属于世界500强之一,韩国第三大财团LG集团,“天气丹”商标是其旗下高端化妆品品牌“the History of 后”的子品牌。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天气丹”商标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天气丹”是一种中药药剂,使用在化妆品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四、申请人具有攀附原异议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进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原异议人及品牌介绍资料;2、线下销售统计情况;3、广告宣传资料;4、审计报告;5、荣誉证明材料;6、网络销售及宣传资料;7、商标注册信息;8、产品图片;9、商标使用授权书;10、申请人中国公司与各商场店铺签订的专柜经营合约、发票、合作声明;11、申请人与广告传媒公司签订的广告合约、发票;12、国图检索报告;13、天猫店铺资料;14、商标的驳回通知书;15、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天气丹TIANQIDAN”指定使用于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上。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文字表示一种中药方剂,作为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等相关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缺乏显著性,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基于个案审查原则,我局对原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提供了异议人及其品牌介绍、异议人商品线下销售量统计、广告宣传资料、所获荣誉、关于“天气丹”的网络搜索结果、原异议人“天气丹”商标的驳回通知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已将“天气丹”作为其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等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在我国大量使用和销售,相关公众已将“天气丹”商标与原异议人产品相联系,已在我国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是在申请人放弃获准注册机会后申请,不存在抢先申请注册的行为。二、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对自身已核准注册“天气丹”商标的延续申请。三、原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天气丹”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符合“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构成要件。五、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自创的中国品牌,经过申请人多年的精心培育,被异议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所获荣誉证书;2、产品宣传照片;3、活动照片及视频;4、授权书及代言海报;5、产品检验报告;6、商标注册证;7、包装设计理念;8、在先案例判决。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与其在异议局阶段提交的异议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5月27日予以初审公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经异议审查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故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据《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原异议人提交的其销售“天气丹”护肤品礼盒的专柜销售合同及发票,以及申请人在《Onlylady》、新浪微博、搜狐网、《悦己》、《城市生活信报》、《时装(女士)》、《米娜》、腾讯网、和讯网、《北京青年周刊》、瑞丽网、《精品购物指南》、《智族》、《时尚生活导报》、《时尚芭莎》、《爱丽》、《男人风尚》、《健康与美容》、《重庆晚报》、中国经济网、《世界时装之苑》、网易等媒体对“天气丹”化妆品、成套化妆品商品进行持续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异议人在先在化妆品、成套化妆品商品上使用了 “天气丹”商标,并已经产生了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化妆品、成套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与原异议人“天气丹”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化妆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高关联性,被异议商标文字“天氣丹”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天气丹”商标仅“氣”字繁、简体之差,申请人作为同行业从业者,明知或应知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天气丹”商标,仍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意图难谓正当,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被异议商标不属于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故尚不足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此外,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原异议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原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原异议人在案并未引证任何在先注册或申请商标,故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983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0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隶属于世界500强之一,韩国第三大财团LG集团,“天气丹”商标是其旗下高端化妆品品牌“the History of 后”的子品牌。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天气丹”商标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天气丹”是一种中药药剂,使用在化妆品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四、申请人具有攀附原异议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进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原异议人及品牌介绍资料;2、线下销售统计情况;3、广告宣传资料;4、审计报告;5、荣誉证明材料;6、网络销售及宣传资料;7、商标注册信息;8、产品图片;9、商标使用授权书;10、申请人中国公司与各商场店铺签订的专柜经营合约、发票、合作声明;11、申请人与广告传媒公司签订的广告合约、发票;12、国图检索报告;13、天猫店铺资料;14、商标的驳回通知书;15、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天气丹TIANQIDAN”指定使用于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上。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文字表示一种中药方剂,作为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等相关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缺乏显著性,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基于个案审查原则,我局对原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提供了异议人及其品牌介绍、异议人商品线下销售量统计、广告宣传资料、所获荣誉、关于“天气丹”的网络搜索结果、原异议人“天气丹”商标的驳回通知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已将“天气丹”作为其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等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在我国大量使用和销售,相关公众已将“天气丹”商标与原异议人产品相联系,已在我国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是在申请人放弃获准注册机会后申请,不存在抢先申请注册的行为。二、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对自身已核准注册“天气丹”商标的延续申请。三、原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天气丹”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符合“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构成要件。五、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自创的中国品牌,经过申请人多年的精心培育,被异议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所获荣誉证书;2、产品宣传照片;3、活动照片及视频;4、授权书及代言海报;5、产品检验报告;6、商标注册证;7、包装设计理念;8、在先案例判决。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与其在异议局阶段提交的异议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5月27日予以初审公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经异议审查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故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据《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原异议人提交的其销售“天气丹”护肤品礼盒的专柜销售合同及发票,以及申请人在《Onlylady》、新浪微博、搜狐网、《悦己》、《城市生活信报》、《时装(女士)》、《米娜》、腾讯网、和讯网、《北京青年周刊》、瑞丽网、《精品购物指南》、《智族》、《时尚生活导报》、《时尚芭莎》、《爱丽》、《男人风尚》、《健康与美容》、《重庆晚报》、中国经济网、《世界时装之苑》、网易等媒体对“天气丹”化妆品、成套化妆品商品进行持续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异议人在先在化妆品、成套化妆品商品上使用了 “天气丹”商标,并已经产生了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化妆品、成套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与原异议人“天气丹”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化妆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高关联性,被异议商标文字“天氣丹”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天气丹”商标仅“氣”字繁、简体之差,申请人作为同行业从业者,明知或应知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天气丹”商标,仍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意图难谓正当,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被异议商标不属于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故尚不足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此外,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原异议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原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原异议人在案并未引证任何在先注册或申请商标,故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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