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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53519号“YA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1280号
2019-03-25 00:00:00.0
申请人:罗塔鲁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53519号“YA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国际注册第1380332号“YA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第1380334号“YA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对第12910250A号“YAR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同时,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故恳请待上述案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申请书及流程打印页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我委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YARA”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
另,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类似的服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53519号“YA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国际注册第1380332号“YA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第1380334号“YA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对第12910250A号“YAR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同时,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故恳请待上述案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申请书及流程打印页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我委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YARA”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
另,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类似的服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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