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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08921号“SUOFI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69号
2025-01-23 00:00:00.0
异议人:佛山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0708921号“SUOFI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UOFIY”,指定使用于第18类“家具用皮装饰;裘皮;书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62891号“SAFIYA”、第17734242号“SAFIY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鞋用金属配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85425号“SAFIYA”、第53591102号“SAFIYA”、第53607375号“SAFIY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公文包;购物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08921号“SUOFI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0708921号“SUOFI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UOFIY”,指定使用于第18类“家具用皮装饰;裘皮;书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62891号“SAFIYA”、第17734242号“SAFIY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鞋用金属配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85425号“SAFIYA”、第53591102号“SAFIYA”、第53607375号“SAFIY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公文包;购物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08921号“SUOFI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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