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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52806号“肌玉兰JIYUL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0818号
2020-03-05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索莎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索莎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8252806号“肌玉兰JIYUL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肌玉兰 JIYUL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干洗剂;清洁制剂;汽车、自行车上光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第1285138号“玉兰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雪花膏;爽身粉”、“香皂;浴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商标“玉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而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类“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玉兰”和“玉兰油”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商标“玉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它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经查,被异议人名下共申请880余件商标,涉及3、5、10、25、28、43等多个类别,超出一般实体主体的正常经营需要,且有多件在审查阶段以“短期内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等理由被驳回。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252806号“肌玉兰JIYUL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索莎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索莎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8252806号“肌玉兰JIYUL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肌玉兰 JIYUL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干洗剂;清洁制剂;汽车、自行车上光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第1285138号“玉兰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雪花膏;爽身粉”、“香皂;浴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商标“玉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而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类“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玉兰”和“玉兰油”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商标“玉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它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经查,被异议人名下共申请880余件商标,涉及3、5、10、25、28、43等多个类别,超出一般实体主体的正常经营需要,且有多件在审查阶段以“短期内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等理由被驳回。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252806号“肌玉兰JIYUL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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