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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70392号“TIIFFANL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697号
2024-11-22 00:00:00.0
异议人:美国蒂芙尼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英明向太多媒体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蒂芙尼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英明向太多媒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570392号“TIIFFAN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IFFANL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0442号、第42394346号“蒂芙尼”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专业咨询;广告”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4234号“TIFFANY&C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专业咨询;广告宣传版本的出版”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70392号“TIIFFANL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英明向太多媒体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蒂芙尼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英明向太多媒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570392号“TIIFFAN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IFFANL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0442号、第42394346号“蒂芙尼”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专业咨询;广告”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4234号“TIFFANY&C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专业咨询;广告宣传版本的出版”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70392号“TIIFFANL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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