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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97025号“九牧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65925号
2021-05-24 00:00:00.0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清清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清清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597025号“九牧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牧禾”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去渍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73937号“九牧王 JOE ONE”和第4879610号“九牧”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剂;洗涤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九牧王JOE ON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且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不具有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97025号“九牧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浙江清清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清清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597025号“九牧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牧禾”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去渍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73937号“九牧王 JOE ONE”和第4879610号“九牧”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剂;洗涤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九牧王JOE ON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且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不具有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97025号“九牧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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