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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08923号“754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9783号
2025-02-13 00:00:00.0
申请人: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08923号“754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69198号“75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不予注册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59676号“75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66112号“75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不予注册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至七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05731号“吉利星越车主俱乐部 geely star zone及图”商标、第44305725号“geely star zone及图”商标、第44303864号“geely star zone 吉利星越车主俱乐部及图”商标、第44311370号“geely star z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08923号“754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69198号“75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不予注册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59676号“75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66112号“75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不予注册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至七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05731号“吉利星越车主俱乐部 geely star zone及图”商标、第44305725号“geely star zone及图”商标、第44303864号“geely star zone 吉利星越车主俱乐部及图”商标、第44311370号“geely star z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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