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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79488号“沪上老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33884号
2024-05-20 00:00:00.0
申请人:老铺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宗海
委托代理人:广州长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30779488号“沪上老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老铺黄金”品牌的运营主体,该品牌创立于2009年,是目前中国黄金市场唯一的中国古法手工金器专业品牌。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307198号“老铺金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28485号“老铺黄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28483号“老铺黄金LAOPU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16994号“老铺黄金 经典生生不息 价值代代相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212819号“老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924663号“老铺黄金LAOPU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924664号“老铺黄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179521号“老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447468号“老铺宝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包含“沪上”二字,“沪上”是上海的别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三、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老铺”系列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此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第14类及其他类别上注册的“老铺”系列商标信息;
2、店铺租赁合同、广告发布合同;
3、媒体报道;
4、行业排名及市场研究报告;
5、作品登记证书;
6、在先行政机关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深刻的含义,与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中的“沪上”二字并非特指上海,实际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老铺”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另有与本案争议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
2、关于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材料;
3、其他情形相类似的商标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首饰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黄金(贵重金属)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六至八的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盒;钟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九由北京老铺黄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申请注册,201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13日。2020年3月5日,引证商标九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老铺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9年3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由审理查明第1、4项可知,引证商标九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审理查明第1、2、3项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六至八的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汉字“沪上老铺”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汉字“老铺金店”、“老铺黄金”、“老铺”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黄金(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同时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宗海
委托代理人:广州长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30779488号“沪上老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老铺黄金”品牌的运营主体,该品牌创立于2009年,是目前中国黄金市场唯一的中国古法手工金器专业品牌。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307198号“老铺金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28485号“老铺黄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28483号“老铺黄金LAOPU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16994号“老铺黄金 经典生生不息 价值代代相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212819号“老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924663号“老铺黄金LAOPU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924664号“老铺黄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179521号“老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447468号“老铺宝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包含“沪上”二字,“沪上”是上海的别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三、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老铺”系列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此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第14类及其他类别上注册的“老铺”系列商标信息;
2、店铺租赁合同、广告发布合同;
3、媒体报道;
4、行业排名及市场研究报告;
5、作品登记证书;
6、在先行政机关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深刻的含义,与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中的“沪上”二字并非特指上海,实际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老铺”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另有与本案争议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
2、关于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材料;
3、其他情形相类似的商标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首饰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黄金(贵重金属)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六至八的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盒;钟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九由北京老铺黄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申请注册,201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13日。2020年3月5日,引证商标九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老铺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9年3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由审理查明第1、4项可知,引证商标九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审理查明第1、2、3项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六至八的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汉字“沪上老铺”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汉字“老铺金店”、“老铺黄金”、“老铺”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黄金(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同时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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