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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798120号“瑞德赋佑 READY FOR YOU”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1327号
2025-01-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7798120 |
申请人:郭仁杰
原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7798120号“瑞德赋佑 ready for you ”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437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的主要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28649228号“德佑”商标、第28649228a号“德佑”商标、第28966087号“德佑”商标、第28966087a号“德佑”商标、第28451677号“德佑地产”商标、第51604716号“德佑系”商标、第51603352号“我爱德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涉及多个类别,属于并非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行为。
3、申请人明知原异议人“德佑”商标的知名度,其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个体工商户信息及商标注册列表;
2、在先案例裁定书等;
3、原异议人企业介绍、商标的使用、广告宣传、相关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及相关民事判决等证据。
我局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瑞德赋佑 ready for you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49228号、第28649228a号“德佑”、第28966087号、第28966087a号“德佑deyou”、第28451677号“德佑地产”、第51604716号“德佑系”、第51603352号“我爱德佑”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6类“保险经纪;提供金融信息;艺术品估价;商品房销售;不动产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98120号“瑞德赋佑ready for yo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由多个具有显著特征的元素组合构成,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首字不同,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商标均是基于申请人企业正常经营所注册,并无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的恶意。综上,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互联网截屏、聊天截屏及图片等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原异议人提交意见、证据与其异议理由及证据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上,获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已获准注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是本案原异议人,分别核准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不予注册决定,我局认为:
1、被异议商标由文字“瑞德赋佑”、英文“ready for you”构成,其中文字“瑞德赋佑”上下排列,易被认读为“瑞赋”、“德佑”。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准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原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7798120号“瑞德赋佑 ready for you ”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437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的主要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28649228号“德佑”商标、第28649228a号“德佑”商标、第28966087号“德佑”商标、第28966087a号“德佑”商标、第28451677号“德佑地产”商标、第51604716号“德佑系”商标、第51603352号“我爱德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涉及多个类别,属于并非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行为。
3、申请人明知原异议人“德佑”商标的知名度,其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个体工商户信息及商标注册列表;
2、在先案例裁定书等;
3、原异议人企业介绍、商标的使用、广告宣传、相关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及相关民事判决等证据。
我局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瑞德赋佑 ready for you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49228号、第28649228a号“德佑”、第28966087号、第28966087a号“德佑deyou”、第28451677号“德佑地产”、第51604716号“德佑系”、第51603352号“我爱德佑”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6类“保险经纪;提供金融信息;艺术品估价;商品房销售;不动产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98120号“瑞德赋佑ready for yo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由多个具有显著特征的元素组合构成,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首字不同,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商标均是基于申请人企业正常经营所注册,并无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的恶意。综上,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互联网截屏、聊天截屏及图片等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原异议人提交意见、证据与其异议理由及证据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上,获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已获准注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是本案原异议人,分别核准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不予注册决定,我局认为:
1、被异议商标由文字“瑞德赋佑”、英文“ready for you”构成,其中文字“瑞德赋佑”上下排列,易被认读为“瑞赋”、“德佑”。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准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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