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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22388号“皇家活力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415号
2025-04-07 00:00:00.0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省五粮神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五粮神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64122388号“皇家活力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家活力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烈酒(饮料);葡萄酒;米酒;烧酒;蜂蜜酒;含水果酒精饮料;果酒(含酒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57601号“活力号”、第60358211号“活力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果酒(含酒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本案不属于上述条款的适用范围。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22388号“皇家活力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省五粮神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五粮神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64122388号“皇家活力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家活力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烈酒(饮料);葡萄酒;米酒;烧酒;蜂蜜酒;含水果酒精饮料;果酒(含酒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57601号“活力号”、第60358211号“活力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果酒(含酒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本案不属于上述条款的适用范围。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22388号“皇家活力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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