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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430435号“康美传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1662号
2025-05-09 00:00:00.0
申请人:康美传奇(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30435号“康美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5615号、第12832477号、第71212151号、第17694374号、第33271470号、第32866338号、第328663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中药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30435号“康美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5615号、第12832477号、第71212151号、第17694374号、第33271470号、第32866338号、第328663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中药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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