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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07014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19810号
2019-01-2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G1070140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映彤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OCIETE DES PRODUITS NESTLE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701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4032号决定,于2018年05月0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就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在复审程序中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认证的被申请人出具给雀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雀巢贸易公司)的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被申请人及雀巢贸易有限公司的主体信息;
2、雀巢贸易公司与深圳市澳林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澳林嘉进出口公司)的“NIDO”奶粉订单、原产地证明、发票、海关报关单及深圳市澳林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主体信息;
3、经公证的2014-2017年京东商城、网易考拉及天猫商城购买“NIDO”奶粉商品评价和经公证的新浪博客中关于“NIDO”奶粉的网页;
4、BELRED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向广东卓志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和浩汉国际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合同及理货清单、BELRED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和广东卓志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和浩汉国际有限公司主体信息。
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委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酸奶、肉等商品上,2011年2月24日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8年4月2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2、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中的提交的证据已覆盖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我委将根据撤销复审程序中证据进行审查。
3、证据1显示2017年11月7日被申请人授权雀巢贸易公司可以在第5、29、30类使用复审商标。
4、证据2中2016年4月5日购买订单显示澳林嘉进出口公司向雀巢贸易公司购买了1344箱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Instant Full Cream Milk Powder),金额为73920欧元。2016年6月10日的原产国证明显示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来自荷兰,数量为1344箱。产品发票显示澳林嘉进出口公司向雀巢贸易公司购买了1344箱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金额为73920欧元。海关进口报关单显示澳林嘉进出口公司进口了1344箱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金额为73920欧元,申报日期为2016年8月8日。2017年4月7日购买订单显示澳林嘉进出口公司向雀巢贸易公司购买了1344箱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金额为80640欧元。2017年6月12日的原产国证明显示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来自荷兰,数量为1344箱。产品发票显示澳林嘉进出口公司向雀巢贸易公司购买了1344箱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金额为80640欧元。海关进口报关单显示澳林嘉进出口公司进口了1344箱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金额为80640欧元,申报日期为2017年7月22日。海关进口报关单显示澳林嘉进出口公司进口了4335箱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申报日期为2016年10月17日。两张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显示商品为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税款金额分别为151578.1元和283451.05元。
5、证据5中2016年11月-2017年7月期间天猫商城中关于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Instant Full Cream Milk Powder)的用户评价。2016年11月-2017年7月期间网易考拉关于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Instant Full Cream Milk Powder)的用户评价。2016年5月-2017年7月期间京东商城关于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Instant Full Cream Milk Powder)的用户评价。上述商城产品截图中显示了复审商标。
6、证据6显示三方合同及理货清单显示2017年7月3日BELRED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向广东卓志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和浩汉国际有限公司购买了雀巢 Nestle NIDO全脂奶粉。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被申请人在案提交了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雀巢贸易公司与澳林嘉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购买订单、原产国证明、产品发票、进口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天猫商城、网易考拉、京东商城中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商品产品介绍和用户评价等证据,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已被使用在调制乳商品上,而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奶油,黄油,干酪和乳制品;奶代用品;以奶为主要原料制的奶饮料;奶制点心及奶油点心;酸奶;豆奶(奶代用品),人类食用腌黄豆;咖啡和/或茶用增白剂(奶油代用品)商品与本案中调制乳商品为类似商品,故复审商品在牛奶,奶油,黄油,干酪和乳制品;奶代用品;以奶为主要原料制的奶饮料;奶制点心及奶油点心;酸奶;豆奶(奶代用品),人类食用腌黄豆;咖啡和/或茶用增白剂(奶油代用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其他证据未能体现复审商标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除牛奶,奶油,黄油,干酪和乳制品;奶代用品;以奶为主要原料制的奶饮料;奶制点心及奶油点心;酸奶;豆奶(奶代用品),人类食用腌黄豆;咖啡和/或茶用增白剂(奶油代用品)以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牛奶,奶油,黄油,干酪和乳制品;奶代用品;以奶为主要原料制的奶饮料;奶制点心及奶油点心;酸奶;豆奶(奶代用品),人类食用腌黄豆;咖啡和/或茶用增白剂(奶油代用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OCIETE DES PRODUITS NESTLE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701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4032号决定,于2018年05月0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就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在复审程序中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认证的被申请人出具给雀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雀巢贸易公司)的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被申请人及雀巢贸易有限公司的主体信息;
2、雀巢贸易公司与深圳市澳林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澳林嘉进出口公司)的“NIDO”奶粉订单、原产地证明、发票、海关报关单及深圳市澳林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主体信息;
3、经公证的2014-2017年京东商城、网易考拉及天猫商城购买“NIDO”奶粉商品评价和经公证的新浪博客中关于“NIDO”奶粉的网页;
4、BELRED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向广东卓志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和浩汉国际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合同及理货清单、BELRED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和广东卓志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和浩汉国际有限公司主体信息。
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委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酸奶、肉等商品上,2011年2月24日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8年4月2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2、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中的提交的证据已覆盖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我委将根据撤销复审程序中证据进行审查。
3、证据1显示2017年11月7日被申请人授权雀巢贸易公司可以在第5、29、30类使用复审商标。
4、证据2中2016年4月5日购买订单显示澳林嘉进出口公司向雀巢贸易公司购买了1344箱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Instant Full Cream Milk Powder),金额为73920欧元。2016年6月10日的原产国证明显示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来自荷兰,数量为1344箱。产品发票显示澳林嘉进出口公司向雀巢贸易公司购买了1344箱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金额为73920欧元。海关进口报关单显示澳林嘉进出口公司进口了1344箱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金额为73920欧元,申报日期为2016年8月8日。2017年4月7日购买订单显示澳林嘉进出口公司向雀巢贸易公司购买了1344箱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金额为80640欧元。2017年6月12日的原产国证明显示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来自荷兰,数量为1344箱。产品发票显示澳林嘉进出口公司向雀巢贸易公司购买了1344箱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金额为80640欧元。海关进口报关单显示澳林嘉进出口公司进口了1344箱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金额为80640欧元,申报日期为2017年7月22日。海关进口报关单显示澳林嘉进出口公司进口了4335箱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申报日期为2016年10月17日。两张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显示商品为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税款金额分别为151578.1元和283451.05元。
5、证据5中2016年11月-2017年7月期间天猫商城中关于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Instant Full Cream Milk Powder)的用户评价。2016年11月-2017年7月期间网易考拉关于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Instant Full Cream Milk Powder)的用户评价。2016年5月-2017年7月期间京东商城关于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Instant Full Cream Milk Powder)的用户评价。上述商城产品截图中显示了复审商标。
6、证据6显示三方合同及理货清单显示2017年7月3日BELRED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向广东卓志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和浩汉国际有限公司购买了雀巢 Nestle NIDO全脂奶粉。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被申请人在案提交了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雀巢贸易公司与澳林嘉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购买订单、原产国证明、产品发票、进口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天猫商城、网易考拉、京东商城中NIDO速溶全脂高钙调制乳粉商品产品介绍和用户评价等证据,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已被使用在调制乳商品上,而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奶油,黄油,干酪和乳制品;奶代用品;以奶为主要原料制的奶饮料;奶制点心及奶油点心;酸奶;豆奶(奶代用品),人类食用腌黄豆;咖啡和/或茶用增白剂(奶油代用品)商品与本案中调制乳商品为类似商品,故复审商品在牛奶,奶油,黄油,干酪和乳制品;奶代用品;以奶为主要原料制的奶饮料;奶制点心及奶油点心;酸奶;豆奶(奶代用品),人类食用腌黄豆;咖啡和/或茶用增白剂(奶油代用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其他证据未能体现复审商标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除牛奶,奶油,黄油,干酪和乳制品;奶代用品;以奶为主要原料制的奶饮料;奶制点心及奶油点心;酸奶;豆奶(奶代用品),人类食用腌黄豆;咖啡和/或茶用增白剂(奶油代用品)以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牛奶,奶油,黄油,干酪和乳制品;奶代用品;以奶为主要原料制的奶饮料;奶制点心及奶油点心;酸奶;豆奶(奶代用品),人类食用腌黄豆;咖啡和/或茶用增白剂(奶油代用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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