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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42293号“SIDIBO斯迪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1891号
2022-11-04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宏光东英体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42293号“SIDIBO斯迪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57982号图形商标、第1105798号图形商标、第6891704号图形商标、第3954493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42293号“SIDIBO斯迪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57982号图形商标、第1105798号图形商标、第6891704号图形商标、第3954493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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