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3678240号“宝仕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606号
2024-11-05 00:00:00.0
异议人:宝诗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学文
异议人宝诗龙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学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678240号“宝仕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仕龙”指定使用于第14类“手表;钟表盘(钟表制造);电子钟表;表;钟表机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08486号、第46898199号“宝诗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珠宝);表;手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78240号“宝仕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学文
异议人宝诗龙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学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678240号“宝仕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仕龙”指定使用于第14类“手表;钟表盘(钟表制造);电子钟表;表;钟表机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08486号、第46898199号“宝诗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珠宝);表;手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78240号“宝仕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