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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08874号“GOOD ART HLYW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9616号
2022-02-1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5408874 |
无引证商标 |
异议人:乔西•沃纳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天北三号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西•沃纳对被异议人北京天北三号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0期《商标公告》第45408874号“GOOD ART HLYW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OOD ART HLYW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铂;珠宝首饰;玉雕艺术品;银制工艺品;首饰配件;耳环;项链;戒指(首饰);表;首饰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37481号“GOOD ART HLYWD”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相同,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异议人为“Good Art”、“Good Art HLYWD”品牌的创始人和设计师,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Good Art”、“Good Art HLYWD”品牌在银饰类商品上做过宣传,异议人提交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显示,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为耿燃,监事为高宇。被异议人监事高宇微博显示,高宇为“Good Art”中国总经销商、执行经理。此外,异议人提交的《睿士》杂志中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耿燃、监事高宇自述其对“GOOD ART”品牌进行代理。因此,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被异议商标“GOOD ART HLYWD”与异议人商标字母组合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在先商标使用的商品类似或者密切关联。综上,被异议人未经同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情形。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408874号“GOOD ART HLYW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天北三号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西•沃纳对被异议人北京天北三号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0期《商标公告》第45408874号“GOOD ART HLYW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OOD ART HLYW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铂;珠宝首饰;玉雕艺术品;银制工艺品;首饰配件;耳环;项链;戒指(首饰);表;首饰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37481号“GOOD ART HLYWD”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相同,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异议人为“Good Art”、“Good Art HLYWD”品牌的创始人和设计师,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Good Art”、“Good Art HLYWD”品牌在银饰类商品上做过宣传,异议人提交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显示,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为耿燃,监事为高宇。被异议人监事高宇微博显示,高宇为“Good Art”中国总经销商、执行经理。此外,异议人提交的《睿士》杂志中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耿燃、监事高宇自述其对“GOOD ART”品牌进行代理。因此,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被异议商标“GOOD ART HLYWD”与异议人商标字母组合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在先商标使用的商品类似或者密切关联。综上,被异议人未经同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情形。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408874号“GOOD ART HLYW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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