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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001937号“白金青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4253号
2024-10-12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浮梁瓷都记忆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浮梁瓷都记忆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0001937号“白金青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金青花”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278395号“青花之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789019号“青花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001937号“白金青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浮梁瓷都记忆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浮梁瓷都记忆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0001937号“白金青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金青花”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278395号“青花之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789019号“青花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001937号“白金青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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