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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63619号“海绵宝宝HaiMianBaoB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58193号
2022-02-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9863619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市红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5日对第29863619号“海绵宝宝HaiMianBaoB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766319号“SPONGEBOB SQUAREPA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海绵宝宝》(又名《海绵方裤宝宝》)动画剧集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是“海绵宝宝/海绵方裤宝宝/SPONGEBOB SQUAREPANTS/SPONGEBOB”动画剧集及角色形象的在先著作权人,拥有“海绵宝宝/海绵方裤宝宝/SPONGEBOB SQUAREPANTS/SPONGEBOB”作为动画剧集名称/电影名称/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知名作品/角色名称权、卡通形象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SPONGEBOB SQUAREPANTS”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申请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7件与海绵宝宝有关的商标。在申请人提交异议或无效申请后,被申请人删除其网站相关信息的行为表明其知晓申请人“海绵宝宝”动画/电影角色形象及角色名称,争议商标注册势必导致相关公众对安排来源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权益。申请人请求将本案与申请人第29848021号“海绵宝宝HAIMIAN BAB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并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及相关法院判决;2、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3、百度百科相关介绍;4、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5、申请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商品列表、图片及签署的许可协议;6、国内视频播放平台的视频播放情况;7、申请人推广活动和媒体宣传情况;8、申请人维权情况;9、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0、被申请人相关情况;11、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餐巾纸、纸制餐具垫、纸巾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建筑模型、纸、纸巾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对本案与申请人第29848021号“海绵宝宝HAIMIAN BAB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并案审理,鉴于我局根据本案证据当事人陈述事实和所提交证据可以查清事实,故无并案审理的必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动画片《海绵宝宝》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对应英文为“SPONGEBOB SQUAREPANTS”,上述英文已与中文文字“海绵宝宝”形成对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海绵宝宝/海绵方裤宝宝”作为动画剧集名称/电影名称/角色名称及卡通形象名称所享有在先的商品化权和知名作品/角色名称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海绵宝宝”是儿童影视动画中卡通形象的中文名称,且该卡通形象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将“海绵宝宝”与该卡通形象建立唯一的、直接的联系。由于该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所以“海绵宝宝”卡通形象名称应当作为申请人享有的在先权益得到保护。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卡通形象名称理应知晓的情况下,仍将与之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纸巾等商品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在先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且申请人未对其在先享有的著作权证据充分举证,故本案中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著作权。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市红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5日对第29863619号“海绵宝宝HaiMianBaoB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766319号“SPONGEBOB SQUAREPA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海绵宝宝》(又名《海绵方裤宝宝》)动画剧集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是“海绵宝宝/海绵方裤宝宝/SPONGEBOB SQUAREPANTS/SPONGEBOB”动画剧集及角色形象的在先著作权人,拥有“海绵宝宝/海绵方裤宝宝/SPONGEBOB SQUAREPANTS/SPONGEBOB”作为动画剧集名称/电影名称/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知名作品/角色名称权、卡通形象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SPONGEBOB SQUAREPANTS”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申请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7件与海绵宝宝有关的商标。在申请人提交异议或无效申请后,被申请人删除其网站相关信息的行为表明其知晓申请人“海绵宝宝”动画/电影角色形象及角色名称,争议商标注册势必导致相关公众对安排来源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权益。申请人请求将本案与申请人第29848021号“海绵宝宝HAIMIAN BAB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并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及相关法院判决;2、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3、百度百科相关介绍;4、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5、申请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商品列表、图片及签署的许可协议;6、国内视频播放平台的视频播放情况;7、申请人推广活动和媒体宣传情况;8、申请人维权情况;9、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0、被申请人相关情况;11、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餐巾纸、纸制餐具垫、纸巾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建筑模型、纸、纸巾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对本案与申请人第29848021号“海绵宝宝HAIMIAN BAB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并案审理,鉴于我局根据本案证据当事人陈述事实和所提交证据可以查清事实,故无并案审理的必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动画片《海绵宝宝》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对应英文为“SPONGEBOB SQUAREPANTS”,上述英文已与中文文字“海绵宝宝”形成对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海绵宝宝/海绵方裤宝宝”作为动画剧集名称/电影名称/角色名称及卡通形象名称所享有在先的商品化权和知名作品/角色名称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海绵宝宝”是儿童影视动画中卡通形象的中文名称,且该卡通形象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将“海绵宝宝”与该卡通形象建立唯一的、直接的联系。由于该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所以“海绵宝宝”卡通形象名称应当作为申请人享有的在先权益得到保护。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卡通形象名称理应知晓的情况下,仍将与之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纸巾等商品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在先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且申请人未对其在先享有的著作权证据充分举证,故本案中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著作权。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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