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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91384号“FANGTAI WEBB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63643号
2023-12-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4491384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纺泰织带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对第44491384号“FANGTAI WEBB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FOTILE” 和“方太”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及商号,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使用在厨房炉灶、吸油烟机商品上的第970814号“方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970812号“FOT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方太”的拼音形式,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的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70640号、第12013568号、第32069809号、第15962191号“方太FOTILE”(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总部工业园区、实验室及工厂、车间设备设施及产品图片;2、申请人参与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资料;3、申请人在吸油烟机、厨房灶具等产品上拥有的专利证书;4、申请人分支机构清单及销售量、销售区域统计表;5、行业排名证明、纳税证明、纳税金额统计表;6、财务审计报告;7、“方太 FOTILE” 产品发票;8、荣誉证书资料;9、“方太”、“FOTILE”商标注册清单、国际注册证及翻译件;10、户外广告合同及发票、照片、门店及展会照片;11、“方太”、“FOTILE”产品国外销售统计表;12、相关媒体报道;13、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认定资料;14、申请人商标获得保护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15、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注册公告时间2021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6类“花边;花彩装饰(绣制品);流苏花边;编带;毛线花边;花边饰品;绳编工艺品;飘带;丝边;人造花”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提出注册申请及获得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吸油烟机、厨房炉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在第26类服装花边、衣服装饰品等商品上,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FANGTAI WEBBING”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方太 FOTILE”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整体上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方太”、“FOTILE”商标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方太”、“FOTILE”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整体上难谓构成“复制、摹仿”,故我局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申请人提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商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纺泰织带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对第44491384号“FANGTAI WEBB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FOTILE” 和“方太”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及商号,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使用在厨房炉灶、吸油烟机商品上的第970814号“方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970812号“FOT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方太”的拼音形式,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的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70640号、第12013568号、第32069809号、第15962191号“方太FOTILE”(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总部工业园区、实验室及工厂、车间设备设施及产品图片;2、申请人参与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资料;3、申请人在吸油烟机、厨房灶具等产品上拥有的专利证书;4、申请人分支机构清单及销售量、销售区域统计表;5、行业排名证明、纳税证明、纳税金额统计表;6、财务审计报告;7、“方太 FOTILE” 产品发票;8、荣誉证书资料;9、“方太”、“FOTILE”商标注册清单、国际注册证及翻译件;10、户外广告合同及发票、照片、门店及展会照片;11、“方太”、“FOTILE”产品国外销售统计表;12、相关媒体报道;13、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认定资料;14、申请人商标获得保护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15、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注册公告时间2021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6类“花边;花彩装饰(绣制品);流苏花边;编带;毛线花边;花边饰品;绳编工艺品;飘带;丝边;人造花”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提出注册申请及获得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吸油烟机、厨房炉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在第26类服装花边、衣服装饰品等商品上,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FANGTAI WEBBING”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方太 FOTILE”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整体上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方太”、“FOTILE”商标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方太”、“FOTILE”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整体上难谓构成“复制、摹仿”,故我局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申请人提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商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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