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7517949号“班尼虎BENNY TIG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09419号
2024-08-08 00:00:00.0
申请人:大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臣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巨田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2日对第67517949号“BENNY TIGER 班尼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83434号“班尼路BALE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0851号“班尼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027106号“班尼路BALE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案件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驰名的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班尼路”作为企业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存在囤积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亦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抄袭,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注册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电子证据):
1、争议商标商标档案、详情;
2、“班尼路BALENO”品牌官网页面、网络百科介绍页面;
3、“班尼路BALENO”品牌旗舰店、产品图片;
4、班尼路集团企业宣传手册;
5、“班尼路BALENO”部分新闻报道资料;
6、“班尼路BALENO”近年销售数据报告;
7、“班尼路BALENO”部分荣誉证明;
8、申请人名下“班尼路BALENO”商标列表;
9、驰名商标证明;
10、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
11、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档案;
12、部分裁定书;
13、关联企业的企业信息公示;
14、被申请人关联个体工商户信息;
15、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3年4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裤子”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游泳裤”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外套;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企业字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华臣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巨田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2日对第67517949号“BENNY TIGER 班尼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83434号“班尼路BALE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0851号“班尼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027106号“班尼路BALE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案件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驰名的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班尼路”作为企业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存在囤积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亦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抄袭,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注册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电子证据):
1、争议商标商标档案、详情;
2、“班尼路BALENO”品牌官网页面、网络百科介绍页面;
3、“班尼路BALENO”品牌旗舰店、产品图片;
4、班尼路集团企业宣传手册;
5、“班尼路BALENO”部分新闻报道资料;
6、“班尼路BALENO”近年销售数据报告;
7、“班尼路BALENO”部分荣誉证明;
8、申请人名下“班尼路BALENO”商标列表;
9、驰名商标证明;
10、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
11、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档案;
12、部分裁定书;
13、关联企业的企业信息公示;
14、被申请人关联个体工商户信息;
15、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3年4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裤子”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游泳裤”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外套;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企业字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