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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33621号“创评 CHAMP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07853号
2022-09-27 00:00:00.0
申请人:河北创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3621号“创评 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547390号“CHAMPION X”商标、第28734146号“CHAMPON”商标、第44618584号“CHAMPION LANGUAGE”商标、第10761273号图形商标、第55435318号“竞元CHAMPION JY竞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在构成、重点识别、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发音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质量评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创评”、英文“CHAMPION”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均含有英文“CHAMPION”,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四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相近,上述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3621号“创评 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547390号“CHAMPION X”商标、第28734146号“CHAMPON”商标、第44618584号“CHAMPION LANGUAGE”商标、第10761273号图形商标、第55435318号“竞元CHAMPION JY竞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在构成、重点识别、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发音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质量评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创评”、英文“CHAMPION”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均含有英文“CHAMPION”,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四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相近,上述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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