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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738459号“LAUREN RALPH LAUR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1700号
2025-02-26 00:00:00.0
申请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38459号“lauren ralph lau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858659号、第509392号、第69560478号、第64759075号、第647812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三至五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介绍、媒体报道、受保护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仍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三经异议审理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字母构成、呼叫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着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38459号“lauren ralph lau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858659号、第509392号、第69560478号、第64759075号、第647812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三至五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介绍、媒体报道、受保护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仍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三经异议审理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字母构成、呼叫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着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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