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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84498号“贵轩紫韵GUIXUANZIYU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836号
2022-08-19 00:00:00.0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宝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沃尔塔沃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宝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沃尔塔沃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084498号“贵轩紫韵GUIXUANZIY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轩紫韵GUIXUANZIYU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烈酒;蒸馏饮料;青稞酒;白酒;烧酒;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开胃酒;果酒(含酒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36441号“贵轩”、第7623135号“贵轩大好日子”、第51434544号“贵轩礼天下”、第51943163号“贵轩酱香瑰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白酒;高粱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贵轩”系列商标的主要显著部分“贵轩”,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84498号“贵轩紫韵GUIXUANZIYU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沃尔塔沃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宝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沃尔塔沃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084498号“贵轩紫韵GUIXUANZIY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轩紫韵GUIXUANZIYU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烈酒;蒸馏饮料;青稞酒;白酒;烧酒;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开胃酒;果酒(含酒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36441号“贵轩”、第7623135号“贵轩大好日子”、第51434544号“贵轩礼天下”、第51943163号“贵轩酱香瑰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白酒;高粱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贵轩”系列商标的主要显著部分“贵轩”,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84498号“贵轩紫韵GUIXUANZIYU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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