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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386270号“牛元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3636号
2025-05-08 00:00:00.0
申请人: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佛山鑫天悦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铭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8日对第56386270号“牛元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制造新型绿色环保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其在先注册的“牛元”商标使用在瓷砖胶、防水涂料、美缝剂等商品上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18188号“牛元 NIUYUAN”商标、第6796030号“牛元 NIUYUAN”商标、第19463775号“牛元 NIUYUAN及图”商标、第19463651号“牛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1、申请人官网截图、获奖证明;2、在先决定书及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有效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造成误认、误购。争议商标是独立构思完成,不存在抄袭、摹仿引证商标。申请人系恶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违背了《商标法》立法本意。被申请人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21日在第19类瓷砖;建筑用马赛克;非金属波形瓦;非金属墙砖;非金属地板砖;石棉水泥瓦;屋面瓦;砖;大理石;人造石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混凝土;瓷砖;人造石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牛元帅”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文字“牛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瓷砖、人造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瓷砖、人造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佛山鑫天悦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铭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8日对第56386270号“牛元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制造新型绿色环保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其在先注册的“牛元”商标使用在瓷砖胶、防水涂料、美缝剂等商品上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18188号“牛元 NIUYUAN”商标、第6796030号“牛元 NIUYUAN”商标、第19463775号“牛元 NIUYUAN及图”商标、第19463651号“牛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1、申请人官网截图、获奖证明;2、在先决定书及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有效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造成误认、误购。争议商标是独立构思完成,不存在抄袭、摹仿引证商标。申请人系恶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违背了《商标法》立法本意。被申请人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21日在第19类瓷砖;建筑用马赛克;非金属波形瓦;非金属墙砖;非金属地板砖;石棉水泥瓦;屋面瓦;砖;大理石;人造石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混凝土;瓷砖;人造石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牛元帅”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文字“牛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瓷砖、人造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瓷砖、人造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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