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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31491号“DKYBOY DK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71728号
2024-03-14 00:00:00.0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克洋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8日对第43631491号“DKYBOY DK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具有一贯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二、申请人的“BOY”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75775号“BOY LO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639669号“BOY BY B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180652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628849号“BOY LO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672288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224166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
2、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抄袭摹仿的商标列表、被抄袭品牌的相关介绍;
3、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维权资料;
4、百度百科、360百科关于BOY品牌的介绍;
5、产品照片、纳税证明、专卖店信息统计及照片;
6、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
7、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8、申请人在中国以及英国、欧盟、亚洲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
8、“鹰图形”的版权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2020年6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7月26日,争议商标经(2021)商标异字第94856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1年9月21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日及初步审定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领带;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六、七、八的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8类、第20类、第22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商品上提交了16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第43742887号“管金福神”商标、第50509707号“蒙口芥勒圭”商标、第43627275号“皇冠太平鸟”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1年9月21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由审理查明第1、2、3项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初步审定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六至八的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同时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仅由大写英文“DKYBOY DKY”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显著识别英文“BOY”、“BOY LONDON”、“BOY BY BOY”等在英文词汇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帽;领带;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同时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英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均包含相同的英文单词“BOY”,已难为巧合。再根据审理查明第4项可知,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的服装品牌、时尚潮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克洋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8日对第43631491号“DKYBOY DK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具有一贯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二、申请人的“BOY”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75775号“BOY LO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639669号“BOY BY B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180652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628849号“BOY LO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672288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224166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
2、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抄袭摹仿的商标列表、被抄袭品牌的相关介绍;
3、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维权资料;
4、百度百科、360百科关于BOY品牌的介绍;
5、产品照片、纳税证明、专卖店信息统计及照片;
6、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
7、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8、申请人在中国以及英国、欧盟、亚洲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
8、“鹰图形”的版权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2020年6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7月26日,争议商标经(2021)商标异字第94856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1年9月21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日及初步审定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领带;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六、七、八的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8类、第20类、第22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商品上提交了16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第43742887号“管金福神”商标、第50509707号“蒙口芥勒圭”商标、第43627275号“皇冠太平鸟”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1年9月21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由审理查明第1、2、3项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初步审定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六至八的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同时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仅由大写英文“DKYBOY DKY”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显著识别英文“BOY”、“BOY LONDON”、“BOY BY BOY”等在英文词汇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帽;领带;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同时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英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均包含相同的英文单词“BOY”,已难为巧合。再根据审理查明第4项可知,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的服装品牌、时尚潮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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