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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86012号“BCBG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2048号
2024-02-21 00:00:00.0
异议人:碧丝比姿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林耿冰
异议人碧丝比姿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合伙对被异议人林耿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8286012号“BCBG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CBGH”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3808号“BCBG”、第905286号“B.C.B.G.”、第39801815号“BCBG GIRLS”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衬衫;T恤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BCBG”,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BCBG”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286012号“BCBG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林耿冰
异议人碧丝比姿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合伙对被异议人林耿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8286012号“BCBG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CBGH”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3808号“BCBG”、第905286号“B.C.B.G.”、第39801815号“BCBG GIRLS”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衬衫;T恤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BCBG”,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BCBG”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286012号“BCBG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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