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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18355号“井公坊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4705号
2022-06-20 00:00:00.0
异议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良忠
异议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良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618355号“井公坊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井公坊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葡萄酒;米酒;伏特加酒;开胃酒;鸡尾酒;烈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2455号、第1530746号、第8785453号“水井坊”、第26405949号“井水坊”、第26415222号“井台坊”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烧酒;米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囤积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18355号“井公坊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良忠
异议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良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618355号“井公坊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井公坊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葡萄酒;米酒;伏特加酒;开胃酒;鸡尾酒;烈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2455号、第1530746号、第8785453号“水井坊”、第26405949号“井水坊”、第26415222号“井台坊”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烧酒;米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囤积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18355号“井公坊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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