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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20079号“羊牧阳光 YANGMUSU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410号
2025-03-21 00:00:00.0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聚和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跃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聚和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20079号“羊牧阳光 YANGMUS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羊牧阳光 YANGMUSU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承保;银行;金融贷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505621号“阳光保险SUNSHINE INSURANCE”、第4363271号“阳光”、第17118818号“阳光保险集团 SUNSHINE INSURANCE GROUP及图”、第30956402号“一路阳光”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阳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20079号“羊牧阳光 YANGMUSU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聚和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跃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聚和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20079号“羊牧阳光 YANGMUS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羊牧阳光 YANGMUSU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承保;银行;金融贷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505621号“阳光保险SUNSHINE INSURANCE”、第4363271号“阳光”、第17118818号“阳光保险集团 SUNSHINE INSURANCE GROUP及图”、第30956402号“一路阳光”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阳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20079号“羊牧阳光 YANGMUSU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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