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369593号“行者徒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2553号
2025-05-19 00:00:00.0
申请人:于丽敏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69593号“行者徒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08485号“行者联盟及图”商标、第35556365号“行者工艺”商标、第36711178号“行者农资”商标、第40824339号“行者 钓具及图”商标、第74885217号“行者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69593号“行者徒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08485号“行者联盟及图”商标、第35556365号“行者工艺”商标、第36711178号“行者农资”商标、第40824339号“行者 钓具及图”商标、第74885217号“行者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