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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543417号“花小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8875号
2022-03-22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丽志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43417号“花小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系申请人游戏角色名字,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226668号“小花”商标、第8226669号“小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简介、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截图、知名度证据、广告宣传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游戏周边商品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花小楼”与引证商标一、二“小花”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汉字有自右向左的认读习惯,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无关,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丽志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43417号“花小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系申请人游戏角色名字,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226668号“小花”商标、第8226669号“小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简介、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截图、知名度证据、广告宣传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游戏周边商品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花小楼”与引证商标一、二“小花”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汉字有自右向左的认读习惯,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无关,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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