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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492477号“庞盛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18561号
2023-10-24 00:00:00.0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定市庞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定市庞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9期《商标公告》第68492477号“庞盛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庞盛宴”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食用油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0950号、第55336296号“盛宴”、第18219751号“盛宴 SHENGYAN及图”、第28623162号“九三盛宴”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鱼制食品;食用油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492477号“庞盛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定市庞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定市庞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9期《商标公告》第68492477号“庞盛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庞盛宴”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食用油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0950号、第55336296号“盛宴”、第18219751号“盛宴 SHENGYAN及图”、第28623162号“九三盛宴”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鱼制食品;食用油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492477号“庞盛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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