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8153046号“CONNMO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6702号
2025-05-1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153046 |
申请人:浙江凯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睢宁云信智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53046号“CONNMO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35585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6367号、第23553450号、第20274832号、第147621号、第19734816号、第17012596号、第68502152号、第71074660号、第4581865号、第23553455号、第1342890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睢宁云信智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53046号“CONNMO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35585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6367号、第23553450号、第20274832号、第147621号、第19734816号、第17012596号、第68502152号、第71074660号、第4581865号、第23553455号、第1342890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