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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772585号“屮大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158号
2025-02-13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义明
异议人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义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0772585号“屮大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屮大明”指定使用于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园艺;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9426号“大明”、第4041048号“大明眼镜”、第4830742号“南方大明”、第4830740号“北方大明”、第4830739号“东方大明”及第4830736号“百年大明”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42类“眼镜行”、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眼镜行”服务上的“大明眼镜”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772585号“屮大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义明
异议人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义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0772585号“屮大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屮大明”指定使用于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园艺;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9426号“大明”、第4041048号“大明眼镜”、第4830742号“南方大明”、第4830740号“北方大明”、第4830739号“东方大明”及第4830736号“百年大明”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42类“眼镜行”、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眼镜行”服务上的“大明眼镜”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772585号“屮大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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