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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24784号“蜘蛛王SPIDERK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034号
2025-05-21 00:00:00.0
异议人:斯柏德活动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柏德活动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5324784号“蜘蛛王SPIDERK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蜘蛛王SPIDERKI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垫;鞋用金属配件;帽”等。异议人引证的第55452063号“SPYDER及图”商标已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不予核准注册,不再享有在先商标权,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20274号“SPYD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袜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著作权并提供了:“黑寡妇蜘蛛”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6-F-00280394)、版权转让协议及中文翻译、商品照片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对于2014年12月创作完成的“黑寡妇蜘蛛”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异议人亦将其用作商标持续使用至今,其使用地域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因此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设计手法和整体视觉上雷同,且被异议人未证明该商标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24784号“蜘蛛王SPIDERK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柏德活动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5324784号“蜘蛛王SPIDERK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蜘蛛王SPIDERKI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垫;鞋用金属配件;帽”等。异议人引证的第55452063号“SPYDER及图”商标已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不予核准注册,不再享有在先商标权,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20274号“SPYD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袜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著作权并提供了:“黑寡妇蜘蛛”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6-F-00280394)、版权转让协议及中文翻译、商品照片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对于2014年12月创作完成的“黑寡妇蜘蛛”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异议人亦将其用作商标持续使用至今,其使用地域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因此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设计手法和整体视觉上雷同,且被异议人未证明该商标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24784号“蜘蛛王SPIDERK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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