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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00206号“乐麦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880号
2024-12-19 00:00:00.0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方锦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方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400206号“乐麦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麦基”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与商业管理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第43类“提供网络预订餐饮服务的餐厅;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对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39509号“麦乐送”、第38511610号“麦当劳”、第51426298号“麦乐鸡”、第58234447号“麦乐”、第32402123号“麦当劳”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00206号“乐麦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方锦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方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400206号“乐麦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麦基”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与商业管理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第43类“提供网络预订餐饮服务的餐厅;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对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39509号“麦乐送”、第38511610号“麦当劳”、第51426298号“麦乐鸡”、第58234447号“麦乐”、第32402123号“麦当劳”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00206号“乐麦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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