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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742649号“EVERN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6647号
2025-04-18 00:00:00.0
申请人:WESTERN AUSTRALIAN TOURISM COMMISSION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2649号“EVERN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71508号、第16627863号、第10560108号、第38818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三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人员招收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EVER SNOW”、“EVEN NOW”、引证商标四显著英文“ EVERMOW”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目的安排展览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2649号“EVERN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71508号、第16627863号、第10560108号、第38818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三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人员招收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EVER SNOW”、“EVEN NOW”、引证商标四显著英文“ EVERMOW”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目的安排展览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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